中外合作办学之“惑”:赔钱引进 方向“跑偏”
2014年01月14日14:57 来源:人民政协报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在国内就能享受到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也吸引了国外留学生来中国留学。
孙洁委员的困惑
“学院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上投入特别大,几乎是赔钱引进国外教育资源,但是我一直有一个困惑,我们引进国外资源到底是为了什么?”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孙洁告诉记者,保险学院与英国肯特大学于2009年达成并实施“精算与风险管理”专业本科“2+2”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经选拔优秀的精算专业本科生可通过国内二年加英国二年的国际化合作培养模式,最终获得两校颁发的双学士学位;2010年和2011年,学院进一步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合作“2+2”双学士项目、与美国天普大学合作开展“3+2”本硕连读双学位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这些国际合作项目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因为“直通车”式合作培养可以直接享受国外教育资源,但因为并没有对学生增加收费,学院负担陡增,“光教材、师资两项学院投入就不菲,学生出国的机会增多了,但出国后回来的学生很少,即使回来,他们对母校的认同和归属感也不强。现在大家都在开展合作办学,我们花这么大资金、精力是否值得?”孙洁困惑地说。
记者发现,国内类似于该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班不计其数,几乎每一所名校背后都会依附一个或多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最近几年高校很热衷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除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也不排除有其他动机,比如我们当初就是为了吸引优质生源,开展项目的这几年,报考学院的高分学生明显增多,但最终却又被国外学校掐尖走了。”在孙洁看来,开展合作办学有点“吃力不讨好”,这样的合作终将不可持续。除此之外,孙洁还有另外一个忧虑,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至今未拿到教育部审批,虽然已经在学校层面备案,但依然有种“潜水”运作的感觉。
据教育部负责人介绍,经过教育部门审批过的本科层次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教育部涉外监管网上都可查到,但高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
这几年,保险学院也在积极争取教育部审批,让合作办学“名正言顺”,“现在中外合作办学‘遍地开花’,大家都感觉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到底什么样的合作模式是允许的,如何厘清不同办学目的的项目?”孙洁表示。
中外合作办学是否“跑偏”了
2013年,上海纽约大学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首次招生,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校长俞立中表示,很多人关心如何申请,怎样运作,很少谈及办学目的、定位和可持续发展。从中不难感受到,对于学校,国外更多淘金者,国内多为随波逐流者。
孙洁也有同样的感触,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中外合作办学现在面临的最大挑战。
“当初允许合作办学的目的就是希望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们是否朝着这个方向前进,是否‘跑偏’了,目前一些中外合作项目已经成为一些办学机构谋求利益的途径。”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会长桑澎表示,因为教育制度以及社会价值观的不同,国外先进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很难在中国成功复制。
“难道国外教育真的就比中国的好吗?不见得,合作的目的不是复制,是在交流的基础上形成更好的教育。目前一些机构简单地把国外的教育模式‘复制’、‘粘贴’过来,这并非真正的合作办学。”中央教育科学研究院田辉也指出目前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从近几年开始,随着我国国力提升,一方面,向先进国家的大学学习渐成风潮,并且学习需求在深度和广度上也在拓展,比如,我们越来越需要深入了解西方大学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大学管理的内在逻辑,初步的学习交流已经不能解渴,在广度或者说范围上,几乎各级各类高校都保有着或者努力拓展着国际交往的事务,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量大面广已经是一个事实并且还在不断扩展;另一方面,我们在学习西方的同时,随着国家履行的国际义务不断增多,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中走出去的比例也在增加。”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任友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学校内部管理(人事、财务等)、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开课方式、学分乃至学历学位制度)、科学研究(项目申请、经费管理、人员聘用等)、社会服务等都提出了挑战。
任友群表示,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先进国家的大学在某些方面做得比中国要好,但我们发展也很快,中国有一部分大学已经跻身世界一流,自己的经验同样值得总结。“因此还是要处理好拿来和坚守的关系。”
既用好制度,也用好市场
“目前我国教育对外开放形势的特点是‘快马加鞭’,但管理水平依然滞后,造成我们现在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现状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中国教育战略学会副会长周满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5年1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条例》,成为我国第一个有关合作办学的全国性法规;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正式颁布。截至目前,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也仅限于此。
“2003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2004年《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中外合作办学起到了规范和引领的作用,但十来年间,各方面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现行法律法规在不少方面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亟须进行修订。”孙洁表示。
据了解,我国目前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本科以上的学历教育机构和项目由教育部审批,专科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以下办学机构由省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我们也一直在积极申报,但一直没有通过,到底为什么没通过,哪些不合标准,都没有明确的答复。”孙洁表示。
“由于合作办学项目数量较大,审批层级过高,不仅会延滞审批速度,而且也难以保证对项目的客观准确评价。审批时比较谨慎,审批后监管又不到位,教育主管部门对此的表现是少作为、不作为。”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对此表示。
“中外合作办学现在处在一个发展高峰,出现问题很正常。关键还是要坚持改革创新,既用好制度,也用好市场,政府、大学、学生和家长都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政府要继续加强必要的资质管理,包括针对国内大学和国外大学,应该更加细致,比如有对国家层面的、对不同大学的、对某个学科的、对某种类型的(双学位、联合培养、学分互换、国外学历学位确认、某个具体的国际证书等),都要分类指导,探索出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任友群建议。
“为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政府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一方面要完善政策法规,另一方面也要鼓励社会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桑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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