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不再雾里看花
2012-07-20 21:16 作者: 365一年备用网址 来源: www.wmlpc.com 浏览: 次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不再雾里看花 本报记者 姜乃强 实习生 詹奕嘉 作为不出国门的留学,中外合作办学近几年在受到人们广泛关注的同时得到快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去年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超过700个。 对于受教育者来说,不出国门就接受国外优质教...
中外合作办学,不再雾里看花
本报记者 姜乃强 实习生 詹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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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不出国门的留学,中外合作办学近几年在受到人们广泛关注的同时得到快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去年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超过700个。
对于受教育者来说,不出国门就接受国外优质教育无疑是一件好事,但在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学生付出了金钱、时间和精力,却可能受骗上当,或是被骗取了过高的学费,或是没有获得期冀的优质教育,或是没有得到想要的学位……保护中外合作办学中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
继去年9月1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保护受教育者权益的角度看,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办法》的实施将对解决这些问题起到怎样的作用?
招生:夸大其词要负法律责任
外国教育机构来我国办学,其盈利的动机相当明显。为了招收更多学生以收取更多学费,不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都在招生宣传中夸大自己的教学质量和所颁发学位的价值,这种不负责任的广告无疑会误导学生,使学生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有些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机构非法开展合作办学活动,骗取钱财。工商管理硕士培训一度受到许多人的青睐,一些办学点便打起“中外合作”的旗号,找一两个外籍教师凑个数,周末上上课,学制一两年,而学费却高达四五万元。有的打着与名牌高校合作的“幌子”,到校内借几间教室上课,造成就是这所高校办班的假象。有的吹嘘“授予硕士学位”,实际上根本没有国家赋予的授予硕士学位的资格。
还有的办学机构声称其教学实行“全外语授课”,拥有“全外语环境”。这更是明目张胆欺骗家长和学生。在我国,一般学校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翻译教学都离不开中文,甚至必须用中文来进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中外合作办学怎么可能脱离中文教学?
针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合作办学机构,《条例》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办法》进一步详细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办法》还强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相关规定,对《条例》进行了细节上的补充,在法律上有效保障了受教育者在入学过程中,不致轻易被蒙骗和误导。
收费:不能全由办学机构决定
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虽然比国内一般的专业要高,但与出国接受教育相比却低廉不少。很多学生认为,花比留学少得多的费用就能接受到国外先进的教育,同时可以获得国外文凭,是非常划算的事。因此,不少学生想以相对低廉的费用,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渠道,不出国门接受海外优质教育,实现“不出国的留学”。然而却有个别机构利用这一点,打着“海外优质教育”的旗号,乱收费或肆意提高学费,其教育水平又没有相应的提高,甚至提供毫无价值的海外教育机构文凭,这直接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中外合作办学”不等于“中外合资办学”,收费不能完全由办学机构说了算。为了维护中外办学的健康秩序,政府应当始终掌握教育收费的调控杠杆。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问题,《条例》有了以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首先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更为详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教学:用法律监督保证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的快速发展、日益增多的外国教育机构的进入,对于那些想拿到国外大学学历、但又没有时间出国学习的在职人员,对于那些付不起国外留学巨额学费、生活费的普通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同时,这也给了一些国外“野鸡大学”假借合作办学之名牟利的机会。
由于不少在职人员并不担心学历会不会得到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对他们来说,这个学历只要能够得到本单位本部门的承认就足够了。对于那些在机关和企业呆了很多年、正需要一个学历来作为晋升依据的人来说,不用考试只要花钱就能拿到的学历无疑是雪中送炭。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获得学位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是国内学两年国外学两年拿境外文凭(2+2),有的是国内学三年国外学一年拿国外文凭(3+1),现在还出现接受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拿国外文凭的现象。而这些国外文凭的含金量,取决于学生是否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
据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计划内招收学生的学历与学位是一致的;计划外招收学生的学历与学位相互脱节,学生毕业后可以得到国外的学位,但在国内属于非学历教育。由于国外名牌大学十分重视自己的声誉,轻易不会来华合作办学,目前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外教育机构大多并非世界一流大学,如果是这些机构参与的合作办学的计划外学生,其所获学位的含金量和社会认同并不高。
《条例》早已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也就是说,实施学历教育的计划内招生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计划外招生最后拿到的证书,是不一样的。
为保证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质量,防止滥竽充数的“野鸡大学”干扰正常的中外办学合作,《条例》进一步对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学活动做出规定: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为了进一步保障学生在获得学位问题上不受损失,《办法》补充规定: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链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关键词
适用范围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机构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招生收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有下列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教文)
《中国教育报》2004年7月14日第8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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