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日期:2012-08-31
浙教电传〔2012〕283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近几年,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国家“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方针的指引下,我省在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实践。2011年以来,我厅先后印发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意见》(浙教外〔2011〕8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宣传的通知》(浙教办外〔2012〕94号)。为了解上述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促进我省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检查采取项目学校自查、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普查、我厅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要把所属区域内的所有普通高中纳入检查范围。
二、各地要增强法制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对属地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许可程序,经批准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通过本次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的违规中外合作办学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对经批准、但办学不规范的中外合作办学行为,要限期整改。
三、各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宣传的通知》进行认真自查,自查的重点是《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的意见》第4条第1至9款的内容。
四、请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本次检查情况报告和项目学校的自查报告一式3份书面报我厅外事处。
五、我厅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暂停该设区市申报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追究有关责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