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日期:2012-08-31
浙教办外〔2012〕139号
有关高职高专院校:
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培养适应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浙江建设需要的国际化专门人才,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选,并于2012年下半年组织实施浙江省示范性高等专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选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1.切实加大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含课程、师资、理念、方法等)引进、吸收、利用和辐射力度,加强过程管理,提升办学水平,增强浙江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优秀人才。
2.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涵建设,通过评选,引导并激励中方教育机构进一步明确合作办学的定位与目标,真正实现教育质量和办学能力的提升。
3.逐步建立具有较广泛社会公信力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推动形成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
二、申报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专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可申报:
1.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编号;
2.已经有1届以上毕业生,且仍具有2年以上有效期;
3.能够依法规范办学。
三、评选程序及办法
评选工作分为院校自愿申报、院校自评、组织评选、结果反馈四个阶段。
1.自愿申报。
有关院校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报。
2.院校自评。
院校自评工作由中方办学院校自行组织开展。办学院校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本着以规范管理为切入点、以提高办学质量为核心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自我检查分析和自我整改工作。
3.组织评选。
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类型包括办学状况评价、办学社会效益评价、学生满意度调查、办学社会声誉调查等;评议方式为会议(或通讯)评议、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
4.结果反馈。
评选结果形式为《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论、专家建议、各类评估统计情况通报等。结果反馈阶段包含结果反馈和结果发布两项工作。
四、表彰奖励
对办学规范、质量较高、社会影响较突出的办学项目,授予“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称号,并给予奖励和政策支持。
五、评选时间安排
1.2012年10月底前院校完成和提交单位自评报告。
2.2012年11月组织专家评选。
3.2012年12月结果公示并反馈。
附件:1.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专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选指标体系
2. 浙江省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选自评报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