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管理范围
我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是指境内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办学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经教育部批准或者备案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按照我省现行高等学校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合作办学生均培养成本,并充分考虑财政拨款、经济发展水平、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以及合作办学质量等因素。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按照公办本科、公办专科、公办研究生、民办本科、民办专科的类别,设定基准标准(具体如下表)。办学机构可以根据外教课时比重、专业特点、办学质量等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报告表,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确认后执行。
注:上浮幅度不超过20%。此为国内学习阶段的收费标准。分段学习项目,学生若赴国外学习,其费用按双方协议规定结算,不再收取中方学校学费。
三、申请要求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向省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送省价格、财政部门(民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省教育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送省价格部门)。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由办学机构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报告表(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省价格、教育部门。
四、加强日常收费监管
(一)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收费,应当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收费,学习周期1年以上的,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习周期1年以下的,按学习周期收取。
(二)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三)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取的费用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四)公办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收取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校园醒目位置和校园网等进行公示。
(六)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退学、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费用清退按照《江苏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办学机构虚假宣传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七)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
(八)港澳台地区的高等教育机构与我省境内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其收费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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