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3年06月09日
名 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意见的通知
文 号: 粤府办〔2013〕23号
粤府办〔2013〕23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引进
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
设置高等学校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关于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
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意见
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扩大我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合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是扩大我省高等教育国际化合作和提升高等学校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需求和培养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的重要举措,对我省打造我国南方教育高地,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省与国外(境外)高等学校合作办学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全省已有22所高等学校与国外(境外)高等学校开展了合作办学。但是,与江苏、浙江等兄弟省份相比,与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需求相比,我省对外合作办学水平仍有待提高,合作办学的发展空间很大。必须充分认识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此项工作实现新的突破,取得更大成效。
二、总体原则、主要方式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原则。
1.坚持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坚持质量优先,大力引进世界综合排名150名以内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水平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提升我省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
2.坚持培养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人才。积极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省内外高等学校与世界知名大学在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加快培养我省现代产业发展紧缺急需人才。
3.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创新。积极引进境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和先进管理经验,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提升高等教育创新能力,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等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方式。
鼓励省内外高校积极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在珠江三角洲有条件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探索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鼓励已具备与世界知名大学合作基础的高等学校,进一步深化合作层次,引导合作方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对外合作办学区域。
(三)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及学科建设需要,科学制订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合作办学规划,加大全省相关部门和地区间统筹协调力度。到2020年,重点引进3-5所不同类型的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
三、完善和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给予扶持,并在学校收费、教学设施设备进口、接受社会资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一)2013-2014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对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新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给予资助。符合条件的合作院校,经评估核准,安排建设补助经费2亿元。以后年度的扶持政策,视具体实施情况另行研究。
(二)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不同条件,由学校自行制定后按规定报省相关部门备案执行,或执行政府指导价。
(三)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在进口自用的教学设施设备时,可按国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四)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可按规定接受社会捐赠,以弥补办学经费不足。社会组织、机构、团体向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捐资助学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各相关地区对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持作用,积极协调解决学校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办学用地、校舍建设、办学投入、学生资助及外籍教师聘用等方面的问题,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一)拟引进世界知名大学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优先安排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用地,属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对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积极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为学校校舍建设提供信贷支持。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专项资金,对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予以支持,资助学校兴建校舍、配置办学设备、引进高水平教师等,并对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招收的学籍学生实行生均定额补贴。
(四)为鼓励优秀外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教师在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长期任教,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为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工作时间超过3年的外籍教师提供一定的岗位津贴。
五、支持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办学管理体制改革
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现代大学管理制度改革,为我省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行有益的试验和探索。
(一)支持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自主办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科研创新改革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探索。
(二)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纳入我省普通高考第一批次进行招生录取,支持其探索实行“统一考试、综合评价、自主选拔录取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
(三)支持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将优势学科申报省重点学科,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平台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等。
(四)鼓励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在全球范围内聘请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五)合作举办的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境内外合作方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的合理回报。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对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办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统筹协调并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加快推进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牵头制订我省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和与港澳合作办学的配套政策,规范合作办学程序,研究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管理新机制。
(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评估体系和评估制度。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有关单位邀请或委托国内外知名教育评估机构,定期对合作举办的高等院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加强对合作举办独立设置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