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教策〔2013〕7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下统称“民办高校”)年检工作,我厅对2011年印发的《广东省民办高校年检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民办高校年检指标体系》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及其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做好年检工作。
附件:1.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2.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广东省教育厅
2013年6月5 日
附件1
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2013年6月修订)
(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简称年检)的科学性,促进我省民办高校规范办学,防范办学风险,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教育部《民办高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的民办高等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均应接受年检。
第三条 年检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校自查和省教育厅核查相结合。
第二章 年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民办高校年检的主要内容: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第三章 年检的程序
第五条 民办高校年检分为学校自查、省教育厅核查两个环节。
第六条 学校自查。每年1月,民办高校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进行自查。
学校年检自查情况及有关材料应当经校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通过校园网、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条 报送材料。民办高校在自查的基础上,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一)对照年检指标体系填写的年检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上一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的高校,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
第八条 省教育厅组织核查。核查可以采取材料审查、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委托审计等形式。
省教育厅根据核查的情况,确定年检结论。
第四章 年检的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通报民办高校年检结果。
第十一条 年检结束后,审批机关应根据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民办高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二条 年检结果与奖励资助、招生计划下达和评先评优等挂钩。
对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为“合格”的民办高校,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项目、招生计划下达、科研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高校,省教育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且自年检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学校申报省民办教育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表彰奖励的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可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的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第五章 年检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报送年检材料应真实、全面、及时。不能按时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不配合年检工作的,年检结论定为 “不合格”。
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民办高校应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在年检过程中,民办高校认为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或参与年检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书面向省教育厅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每年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当调整年检的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5日起实施,2011年3月颁布的《广东省民办高校年检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民办高校年检指标体系(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对本省由省教育厅直接管理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指标内容 |
自检 (是/否) |
核查 (是/否) |
终评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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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达指标 | 1.符合《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各项要求,没有被教育部列入“限制招生”名单; | |||
2.办学管理规范,学校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在办学过程中没有因出现其他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情形; | ||||
3. 学校积极启动资产过户工作,并有部分或全部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且手续齐全、完整; | ||||
4.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拖欠教职工工资的情形; | ||||
5.安全工作落实,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 ||||
6.收入支出情况或资金流动情况、财务核算、财务报告、资金资产管理等方面合理合法。 | ||||
一般指标 | 1.学校重大事项变更及时报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
2.学校决策机构及其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决策重大事项; | ||||
3.依法保障校长履行职权,没有违反规定、约定解除校长职务的情形; | ||||
4.依法依规收费,没有违规收费的情形; | ||||
5.按规定提取学费收入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执行国家资助政策。 |
【说明】
1.年检结果的评定办法
必达指标达标情况 | 一般指标达标情况 | 年检结果 |
全部达标 |
全部达标或者有1项不达标 | 合格 |
有2项不达标 | 基本合格 | |
有3项及以上不达标 | 不合格 | |
1项不达标 | 全部达标或者有1项不达标 | 基本合格 |
有2项及以上不达标 | 不合格 | |
2项及以上不达标 | 以上任何情况 | 不合格 |
主要包括:①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处罚等记录,学生、家长、教职员工等人的投诉、举报。
②有关管理制度、会计账目、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收费凭证等。
③学校有关的会议纪要、文件、合同等资料。
3.材料报送
①学校对照《指标体系》开展自查,并如实填写年检表。经公示后,将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的年检表通过省教育厅电子政务平台网络报送。
办学基本条件、在校生及教职工数据、资产过户等材料以省教育厅规划处提供的数据为准,学校不需另行报送。
②在相关支撑材料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一并报送。其他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学校可另行补充。省教育厅在核查时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学校应及时补送有关支撑材料。
③学校在网上报送后同时下载本表电子版本,自行印制,以蓝、黑钢笔或打印方式填写,签字盖章后一式2份,送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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