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日期:2011-06-07
浙教外〔2011〕88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自《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国家“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方针指引下,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多形式探索中外合作办学,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办学经验,引进国外先进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比较好地推动了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育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促进了学校的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端正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始终坚持“把握方向、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的原则;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动摇;必须坚持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我省教育教学改革”为宗旨,着眼于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教学理念、课程内容、教育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努力提高我省高中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水平。
二、规范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
1.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具有普通高中办学资质、较高教育质量和良好社会声誉,且近3年没有发生违规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具有和国(境)外同类学校开展2年以上实质性交流的经验(与该项目的国外合作学校的交流不少于一年),同时具有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
3.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有专门负责外事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
4.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国外合作学校签订合作举办高中课程教育项目协议书。
5.国外合作学校应在所在国具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强的教育教学实力,其颁发的高中毕业文凭(或学习成绩证明)获得该国政府承认。
三、严格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1.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总量,以设区市为单位,到2015年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普通高中学校总数的5%左右。项目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校在校生规模的10%。与同一国家的合作项目数量不宜超过当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总量的二分之一。
2.普通高中学校一般每校只能举办1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合作学校在中国内地合作的办学项目不应超过3个。
3.普通高中学校可以合作举办引进国外部分课程(如外语课程)、颁发国内高中毕业文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同时颁发国内国外高中毕业文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4.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必须根据国家和我省普通高中课程和学分规定,研究制订合作办学项目课程计划,必修课程应开齐开足,数理科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可以采用学分互认方式,引入外方课程。
5.引进的国外课程和教材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凡采用学分互认方式引入的外方课程,需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同意。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需事先向省教育厅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书面报告。
2.经省教育厅初审同意后,申请学校应于每年3月或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正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应附有设区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
4.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评议,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并待报教育部备案编号后,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四、其他相关要求
1.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和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办学,不得擅自改变合作内容。
2.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在对引进教材进行初审后,将教材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由基础教育处组织专家审核。专家审核通过后,由举办学校将审核后的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报省教育厅外事处备案。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样本应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办学层次和类别、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项目情况。
4.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统一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高中段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
5.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依法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如有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依规定报经设区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7.举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收支等基本情况以及该项目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影响情况。
8.从事合作项目任教的国外合作学校教师或者以国外合作学校名义招聘的教师,应取得该国教授相应课程的执业资格。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周期不得跨越项目批准书载明的有效期。
10.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连续2年不招收学生的,由省教育厅撤销该项目批准书。
11.对合作办学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省教育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其《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