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积极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2012-07-27 来源: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从教育部门自身做起,下放管理权限
●加强评估监督,确保“放而不乱”
●固化制度建设,以试点为契机进行积极探索
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既是推进政府依法治教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浙江省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思路,从能做的事做起、从教育部门自身做起,积极探索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效途径。
一、积极下放事权
浙江积极探索简政放权,陆续把部分教育管理权限及工作事项下放给高校。
——调整高等教学建设项目的评审权。从2009年开始对有关高等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评审办法进行了调整:申报国家级项目,采用“推荐+评审”的办法,由高校限额推荐、省教育厅评审;申报省级项目,由高校或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限额自行评审遴选,报省教育厅备案。
——下放部分学科专业设置权。从2011年开始,浙江进一步将专业设置与调整的主要权力下放给高校,规定在对年度新增专业实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凡已获得国家特色专业立项的本科高校,可自主调整与设置国家特色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下的目录内专业;获得省特色专业立项的高职高专院校,可自主调整与设置该专业所在专业大类下的目录内专业;本年度新增专业数等于或小于撤销专业数的高校,可自主设置目录内专业。
——下放科研项目评审权。从2009年开始由各高校按照分配的限额,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立项,报省教育厅认定后给予经费资助。
——扩大本科院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权。从2009年起,凡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而没有副教授评审权的普通本科院校,可以自己组织评审组、审定部分学科的副高级职称;其中已经具有副教授评审权的本科院校,可以扩大副教授评审的学科范围。至2011年,浙江除4所新建本科高校外都拥有了部分学科的副教授评审权,还有25%的本科高校具有部分学科的教授评审权。
——取消部分管理事项。着眼于简化手续,取消了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核准程序,由高校按外事、公安等部门的规定直接办理。取消了高职院校毕业设计(论文)检查评比。
——扩大部分竞争性项目的准入范围。鉴于办学体制不同,原来省级财政只资助省属高校,市及部门属高校、民办高校无法参与省级重大项目的竞争。2007年浙江在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凡省里的各类水平性教学、科研项目的评选和资金补助,将对所有高校一视同仁,所有高校都可以凭实力和水平参与竞争,省里择优补助。
——扩大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从2010年开始通过“校考+高考”、“校考单录”等方式,逐步扩大高职院校的自主招生范围,到2011年,实施“校考单录”试点的高职院校已达到15所。在本科高校开展“三位一体综合性评价招生”试点,按高中会考成绩、高校综合素质测试和高考成绩2:3:5的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今年参与试点的本科高校已达到14所。
——扩大民办高校的自主权。作为全国唯一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浙江正在研究进一步扩大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具体包括:扩大民办高校招生计划编制权,自主确定分省招生方案。允许本科院校自行确定考试科目和办法,高职院校探索“注册入学”试点,扩大收费自主权,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按基准标准上浮一定比例,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等等。
二、加强评估监督
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后,如何确保“放而不乱”?浙江通过完善评估监督办法,努力把政府工作重心放在宏观管理和评价指导上。
——建立“本科高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对评价排名第一的高校,按生均定额拨款标准的15%给予奖励;第二名至第五名,按10%奖励;第六名至第九名,按5%奖励,以此引导高校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提高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
——建立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情况监测制度。每年发布《浙江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对每所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社会评价等六个主要指标进行评估分析并公告。
——建立教师职称评审质量抽查制度。对于经授权自主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学校,浙江由省高校教师高评委随机抽取部分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的评审组,做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评审组。
三、固化制度建设
浙江以承担“探索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为契机,选择部分高校,进行积极探索。
——探索建设大学章程。去年以来,杭州市委、市政府支持杭州师范大学建设一流综合性大学领导小组直接参与试点高校杭州师范大学章程的编制工作。目前学校已完成了章程草案,正在多方征求意见。
——完善高校内部学术治理结构。以绍兴文理学院为主要试点单位,通过建构“校-院-基层学术组织”三级组织、两级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适度分离,同时建立各类权力得到有效制约的制衡机制。其中,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决定学校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不设主任委员,校长担任秘书长召集会议但无表决权。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分管校领导担任秘书长召集会议但无表决权。
——尝试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以宁波大学为主要试点单位,引入高校的利益相关方对高校办学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措施是成立由政府部门、著名侨胞、知名企业家、杰出校友、校内各方代表组成的大学理事会,使其成为学校民主管理、各方利益诉求合理表达的重要平台,成为学校加强与社会联系、筹措和管理大学发展基金的重要机构。(选自《教育体制改革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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