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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2009-08-28 12:52 作者: 365一年备用网址 来源: www.wmlpc.com 浏览: 次
摘要:湖北省委宣传部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委宣传部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2009-08-26 [文号]:鄂教发〔2009〕8号  来源:发展规划处
 

各市(州)、县委宣传部,各市(州)、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有关新闻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高等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维护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及申报主体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无论举办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含短期培训),面向社会招生,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制发放招生广告(简章)(以下简称招生广告)的,均须办理招生广告审核备案手续。申报招生广告备案的主体,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各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含非独立二级学院、普通高校的成教学院、职教学院、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系、部、室及其他二级学院等)不得独自作为招生广告的申报主体。

 二、招生广告备案权限
按照谁审批设立机构、谁负责广告备案的原则,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学校招生广告进行备案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面向全省发布高等教育层次(包括学历和非学历)的招生广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广告,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发布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的招生广告,须报学校的审批机关备案。
  (三)发布专业性较强的应用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类的招生广告,如医药、卫生、医学美容、武术气功等,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广告,经省自考办审查同意后,再按相应程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招生广告备案程序及要求
  (一)学校的招生广告,应于拟发布之日前10个工作日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我省学校需在省外发布招生广告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按广告发布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根据广告备案权限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一式三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法人登记证书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学校办理招生广告备案的介绍信,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的副本;
  (三)备案机关对学校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四)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办学类型、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办学地址、联系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进修”、“专修”、“辅导”、“培训”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备案的招生章程范围。
  (五)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具体包括:
  1、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业的表述;
  2、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语言或保证;
  3、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较或者贬低其他教育机构;
  4、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一流等广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广告用语;
  5、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招生广告内容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对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刊播或以其他形式传播、散发招生广告,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以及私自更改已经审查备案的广告内容的学校,备案部门应记入不良记录档案,适时公开曝光。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
五、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招生广告,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备案编号必须列入广告内容刊播,并刊登在广告的明显位置。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日期和批准编号。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随意改动已批准的广告内容或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发布逾期招生广告的,追究广告经营单位的责任。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www.wmlp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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