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的管理办法
(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2月7日以粤教科〔2013〕2号发布 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2月7日以粤教科〔2013〕2号发布 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际暨港澳台科技资源,发挥我省高等学校在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广东省教育厅特设立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指导,通过构建“项目-人才-基地”三位一体、相互依托、互为促进的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促进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我省集成和利用国(境)外科技资源的能力,有效地推动全省高校国际科技合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是指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管理并由广东省高等学校及高等学校所属的科研院所开展的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申报指南,由广东省高等学校组织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主要支持:
1.合作平台。支持广东省高等学校与国(境)外高等学校或有实力的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建立联合研发基地、联合研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
2.合作项目。指在合作平台内进行的、结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科技发展趋势开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合作研究。包括在有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合作研究;以提高我省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合作研究;以集成国际科技资源,利用国(境)外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合作研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权资格的高校。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外语沟通能力、具有承担国际合作科研项目能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项目组有高水平、国际化、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三)申报单位须与一个及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平台。国(境)外合作方为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其在合作领域科研实力强;双方已有良好合作基础,至少实质性合作2年以上;合作机构对建立的合作平台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四)合作项目必须依托合作平台同时申报。申报的合作研发项目要符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着眼于学科前沿研究和实现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问题。要求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对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五)申报单位需提供正式签署的与国(境)外合作机构进行合作研发的合同或协议中英文原件,其主要内容必须包括:明确外方以何种形式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及预期目标、研究团队结构状况等。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如已承担省教育厅项目资助且未结题的,不得申请此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七条 广东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的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及当年专项经费情况,择优确定资助的项目。获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国(境)外合作单位须与省教育厅科研处签订《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任务合同书》(下称《任务合同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承担项目的高等学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承担高校需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确保国(境)外合作方有资金或技术的投入。省教育厅将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视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对未达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省教育厅有权中止该项目并予以通报,收回所拨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受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Project of Internation as well as Hongkong,Macao&Taiw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Innovation Platform in Universities in Guangdong Province)”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确需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高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厅批准。如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对合同书内容进行合理调整的,承担高校应向省教育厅提出调整申请,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的完成期限为2-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验收报告书》,并将验收申请函和完整验收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验收申请一经批复,由省教育厅组织项目验收。《任务合同书》是执行、检查和验收工作的依据。具体验收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项验收申请,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二)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及现场验收,原则上要有5位以上具有正高职称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其中应包含1位财务专家。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为验收专家提供项目合同书、项目验收报告、研究成果等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
(四)验收工作应根据《任务合同书》所规定目标和要求,对平台项目完成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议。验收专家组应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维护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秘密;
(五)项目验收通过后2周内,项目承担单位管理部门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结题验收材料。材料包括:《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验收报告书》1份,代表性成果1套。
第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
(二)未取得预期成果;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更改《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三条 凡是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未通过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擅自延期的,省教育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此类项目,同时对承担单位予以核减课题申报数量。
第十四条 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对项目从申请、立项、中期管理到结题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该项目组中的中方主要成员完成项目相关技术研究、协作费用和出访费用,境外专家来访差旅费和生活费用。
第十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拨款、承担单位自筹、国(境)外合作方出资等组成,省教育厅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申报渠道上报,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教育厅,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合作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省教育厅签署的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应当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属于中方部分的权利归属与分享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国(境)外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备案。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中属于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以外,依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保 密
第二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的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保密规定,申报项目所定密级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定级要求和条件,保证在对外合作中不泄露国家秘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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