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自主招生系依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实施境外高校学士学位教育/境外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实行自主招生的全日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截止2015年5月5日,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公布的经教育部审批和复核的实行中外合作办学自主招生、实施外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境外学士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如下:
教育部批准实施外国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数据来源:
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http://www.crs.jsj.edu.cn
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责任编辑:www.wmlp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