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365一年备用网址 www.www.wmlpc.com www.hzbx.cn
推荐阅读: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办学单位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上海纽约大学中外合作资格认定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席会院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您的位置: 首页 > 规范监管 > 收费政策 >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波诺丁汉大学学费标准的复函

2013-04-15 21:50 作者: 365一年备用网址 来源: www.wmlpc.com 浏览: 次
摘要:浙价费〔2013〕4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波诺丁汉大学学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波诺丁汉大学学费标准的复函

 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浙价费〔2013〕4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
宁波诺丁汉大学学费标准的复函
 

宁波诺丁汉大学:
你校《关于确定本科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宁诺〔2012〕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本科学生的学费调整为每生每学年80000元,学校可以下浮。部分专业上浮学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浙教计〔2012〕78号)规定执行。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13年秋季招生起执行。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三、你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照4%的比例,且每生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你校在招生前应向社会公布学费标准,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3月4日
 

(责任编辑:www.wmlpc.com)
相关阅读
分享收藏

联系365一年备用网址:

中外合作办学微信公众号:CRSEDU

中外合作办学总编辑(何曜)QQ:6851451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认证QQ群:258264403

中外合作办学研讨会QQ群:31276627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QQ群:348193713

中外合作办学自主招生QQ群:397108797

新浪微博:中外合作办学

电子邮箱:crsedu#163.com(#换@)

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名单

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专科名单

推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上海纽约大学 宁波诺丁汉大学 西交利物浦大学 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 上海交大密西根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 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与技术学院 北航中法工程师学院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365一年备用网址 打造中外合作办学教育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