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 360A20-12-2011-0012-1 生成日期: 2011-10-28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外综函[2011]61号 信息类别: 国际合作与交流
内容概述: 根据天津市教委提供的情况和建议,经教育部审查有关材料,在已复核通过天津市7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27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的基础上,教育部决定再有条件复核通过天津市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1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终止4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17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教外综函[2011]61号
天津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报告》(津教委国际〔2011〕5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均悉。
根据你委提供的情况和建议,经审查有关材料,在已复核通过你市7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27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的基础上,决定再有条件复核通过你市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1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终止4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17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请你委按照《教育部关于天津市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结果的通知》(教外综函〔2007〕89号)的有关精神,做好相关后续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管理。对有条件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请你委要求有关学校严格按照后附信息表执行。有效期满后应办理终止手续,重新设立需按照对新机构要求重新申报。
附件:1.天津市有条件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doc
3.天津市有条件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信息表(0916O,0917O).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